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 | JCSHY-2024YG-01 | 服务 | 75000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 | JCSHY-2024YG-01 | 服务 | 110000 |
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 | JCSHY-2024YG-01 | 服务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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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
招标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办【2018】168号文)的有关规定实施自主招标,拟对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发布采购公告。
一、采购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项目编号:JCSHY-2024YG-01
三、项目名称: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
四、采购内容: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具体详见后附表)
五、采购预算金额:23.5万元,本项目分三个包(其中金昌市中级人民院预算7.5万元;金川区人民法院11万元;永昌县人民法院5万元)
六、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投标供应商必须上传下列各项资格证明文件:
1.提供经营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近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新注册公司可以不提供但必须有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2023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任意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缴税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和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按年度缴纳的提供全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税务凭据;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
八、投标登记、资质/响应文件审核及竞价时间:
1、投标登记时间:2024年4月16日9:00至2024年4月18日11:00。
2、竞价时间:2024年4月18日12:00至2024年4月18日16:00。
九、投标人(供应商)竞价须知:
1.请意向投标人(供应商)按规定要求自行登录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金昌市 ggzy.jcs.gov.cn)在线投标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价。
2.本次网络竞价采取一次性竞价,各投标人(供应商)报价的必须在有效范围内。
3.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的竞价无效:
(1)不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资质或响应文件要求报名的(上传资料不合格的);
(2)不按招标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竞价方式进行竞价的;
4.由于自主招标采购平台系统故障或因网络中断、停电、死机、受到攻击等原因造成承载网络竞价报价系统的服务器故障,或因网络及系统原因导致数据传输有误,致使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报价活动中止。当影响网络报价因素排除后,由组织方通知各投标人(供应商)重新进自主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网络报价。
十、联系方式
(一)采购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97号
联系电话:0935-8619168
(二)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鸿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18区51栋2口207室
联系电话:18193593632
2024年4月15日
后附表: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服务招标参数
一、审计内容:
1包: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案款收、存、管、发情况。资金额1.01亿元,招标预算金额7.5万元。
2包: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案款收、存、管、发情况。资金额2.11亿元,招标预算金额11万元。
3.永昌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案款收、存、管、发情况。资金额0.48亿元,招标预算金额5万元。
二、审计要求:
每家法院单独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以银行流水为基础,通过执行案件系统、案件卷宗、案款发放审批材料、财务凭证等,逐笔核对执行案款收付情况、执行案款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案款专户设置情况、执行案款账目管理情况等。
三、审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2.《关于规范全国法院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法(执)明传(2019)2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
4.金昌法院自行建立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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